导读:5月18日,《 关于新时代加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全文发布,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其中,牵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尤为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特别是其中提及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构建更是明确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的改革目标,为盘活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创造了条件。本文,小编将为大家梳理《意见》中的涉农村土地、房屋部分内容,相信会对农民朋友全面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不仅在数据方面表现良好,拆迁房律师在市场份额上也是逐步拓进,让更多的人受益。 【要点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从突出完善产权制度的层面出发,上述涉农内容强调了两大方面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长期稳定,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分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为完整的用益物权;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建设和完善,将其与村民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别开来。 这一改革中农民朋友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及证书的及时签订、领取,避免土地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是不可改变土地的用途现状,避免在流转中出现占用耕地建房等严重土地情形。 【要点二:要素市场化配置,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意见》指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建立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 这一表述是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再度发声,明确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的改革目标。2022年以来,受新冠病疫情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遭受罕见的冲击,经济下行压力显著加大。在此背景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新概念迎来发展的创业战略机遇期,一些分析认为征收拆迁将可能迎来一轮“高峰”。 当然,“范围缩小”与数量的变化不完全是一回事,一定程度数量上的“反弹”也在合理的范围内。 《意见》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的表述彻底否定了以往公共利益范围认定模糊、宽泛的状况。而更为重要的是,征地范围的缩小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提速增效。 《意见》中强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同样能够起到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目的:加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宅基地“权分置”目前仍处于探索、改革试点阶段,对“资格权”内涵的确定仍需在践中摸索,而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与生俱来的身份和公益属性,为其“赋权扩能”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 简言之,随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在2022年底前的全面完成以及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规定“入法”,农民朋友要继续持续参与所在地的改革试点,争取让以宅基地为代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变质”(不能允许城里人购买宅基地建别墅、私人会馆、小产权房,不能任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农民的增收致富。 也就是说,单纯指望靠征地拆迁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想法恐怕要过时了,“大拆大建”本就不符合农村平稳有序发展的要求,上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举措或许将在农民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卖地为生”的年代或将过去,“靠地赚钱”才是我们期许的新时代。 【要点:强化涉农领域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比较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完善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公民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腐败问题。 上述表述均是从提升法治水平的角度强化对经济体制完善的助力和支持。其中提及的信息公开、处置公民财产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防范纠正均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个人财产权利息息相关。 而涉资源、土地、规划等领域的腐败问题更可能直接侵害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历来被农民朋友所诟病。显然,这些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小编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当出现了上述涉农领域的、侵权状况时,大家一定不要消极等待、忍气吞声,或者将希望完全寄托在信访、投诉举报等“传统”救济途径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全面审查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才是“法治保障”的比较有力体现模式。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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