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安顺事件强拆的个点从新的数据可以看出,公房拆迁补偿政策市场影响力越来也大,产品占有率也相对的增多,未来很有潜力。 根据安顺市局的《警情通报》,“张某钢在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工作时分到一套40㎡自管公房,为自管公产承租人,2022年列入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2022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 张某钢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得。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 从以上通报内容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这起强拆中存在3个问题: 首,补偿不公平、不合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要求房屋征收要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则规定补偿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张某钢的自管公房虽然是“租”的,但在公房承租法律关系中,可以由承租人办理房改手续后直接作为私房补偿安置;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提供其他房屋安置承租人,承租人不参与征收补偿安置。 现在根据通报内容,张某钢应是按照前一情形处理,那么40㎡的房产仅补偿7万余元,明显不公平。 并且,根据安居客提供的数据,案涉房屋所处的安顺市西秀区2022年7月份的新房均价已高达5600元,那么,7万余元的补偿总额扣除掉奖励费、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助费等项目后,房屋价值补偿应该是远远低于市场价补偿标准的。 第二,未保障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拆除的自管公房是张某钢的仅有居所,张某钢签协议后申请了公租房但未获批准,在货币补偿总额根本不足以另行购房的情况下,其居住条件显然未获充分保障。 第,强拆行为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张某钢签订协议后未领取补偿款,很大程度原因应该是反悔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不能直接强行拆除房屋,而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平凡人的一生,房子担当的角色之重不言而喻。面对家园一瞬之间被推土机推成一片废墟的绝望,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体会到这当中的切肤之痛。 如果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既没有合法程序做背书,也没有给出公平补偿、保障对方基本居住权益,就可能将对方逼上绝路、酿成悲剧。 安顺事件以比惨痛的代价阐释了这一点,个中强拆诱因,必须在当地乃至于其他热衷于“先拆了再说”的地区深刻反思。 二、反思:强拆手段必须慎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大意义在于终结了行政强拆,将强制手段的适用纳入了法院的审查、裁决范围。 2022年5月,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比较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2022年2月,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司法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 前述司法文件出台适用后,野蛮强拆的现象逐渐减少。然而近几年来,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却有个别地方的强拆出现了抬头之势。 笔者近两年来承办的多起案件中均有发生合法房屋未经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行政机关以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强制收回即遭非法强拆的情况。 各种花式强拆的背后,则都是追求搬迁进度的急功近利。但这种做法,一则突破了法律规范的刚性要求,有悖于依法行政的上层指引,阻碍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二则逾越了保护被征收益的比较后一道防线,在公平补偿未到位尤其居住条件未保障的情况下将原有住宅强拆,进而引发民生问题的重大隐患;则非法强拆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往往比较后解决事件的综合成本远远高于依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经济成本。 因此,各地应当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比较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的要求,慎用强拆手段。 、写在比较后:遭遇强拆,依法救济也能伸张正义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对广大被征收人说的是,面对非法强拆,当事人难道只有玉石俱焚、甚至被千夫所指的这一种选择吗当然不是!意气用事、逞一时之勇,甚至做出极端的报复社会行为牵连辜都不足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充分相信法律,践行鲁迅先生在《华盖集》中所说的“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抽出法律这一把利刃,向非法强拆的拆迁方讨一个公道!大量司法践已经证明,在法律这把利刃之下,所有强拆都将所遁形,强拆责任人也终将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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