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纠纷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物权法》、《村民会组织法》、《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 1、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2、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 3、是否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者是一致,就可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两家孩子结婚之后属于嫁女呢,还是招女婿呢这个已经很难界定,小两口结婚后住女方,还是住男方又抑或两边都不住,在城里买房住,已是人们的自由选择。因此,“外嫁女”这个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本文为方便理解,继续使用这一提法。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比较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果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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