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征地拆迁项目,百姓既然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也是必须的,要保证被拆迁人拆迁过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些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践来看,征收方非法拆迁行为的介入,使得部分被征拆人能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而普通老百姓本身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使用自己的权利。两相作用之下,比较后的结果就是,拆迁后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反而不如从前,一言以蔽之即“是越拆越穷”。法律既然对拆迁事宜做了具体规定,那么进行拆迁就必须要守法,此外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充分的保障性与保护性权利,拆迁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拆迁户的生活水平要予以保障。实际上房改房拆迁和商品房一样吗的相关产品也一度受到用户的好评,这也是产品最好的自我肯定了。 作为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企业的法定权利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质性权利,一是程序性权利。 质性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四项: 1、征收主体资格异议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121施)规定,只有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才有权进行征收。不是因公共利益也不是主导的征收都不属于合法征收。如果遇到,被征收人有权利对征收主体提出异议。 2、不处分之前的继续使用权 不处分包括: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继续使用的期限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截止时。 3、协商补偿安置权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项目: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给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产权补偿给产权人,以《房产证》为准。 (3)补偿安置项目:、搬迁补助费按平米给付,营业性用房可协商调整搬迁费。、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费用。C、给付停产停业损失。、对装饰装修的补偿。 (4)产权补偿项目:产权调换时有权得到相同平米相似地段的房屋,调换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双方结算差价,附属物直接货币补偿。 对于以上等内容,被征拆人都有权要求协商。然践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拥有补偿安置的权利,即使知道了也不一定会用、不一定敢用,以至于手里的权利白白流失。建议如果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有权利对补偿和安置提出协商,并不是只能一味地接受。 4、重新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评估。 (2)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有权申请测量。 (3)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 (4)产权调换时,需要结算差价的,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补偿的高低来源于对房屋的鉴定和评估,被征拆人要善于利用自己的这一权利。 程序性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四项: 1、听证权 对于土地的征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听证权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之一,被征收人有权对该项目提出召开听证并参与的权利,而且不要支付听证费用,践中这项权利经常被征收方,有意的忽视,导致被征收人只有到结果时才知道。 2、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信息公开。房屋征收部门论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都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只有被征收人了解了征收政策以及征收文件,相关部门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相关文件,将上述所说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公告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3、复议权和诉讼权 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对于评估价格不服的,遭受了强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权利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拆迁双方各自选择评估机构。 如果双方对于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质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各自选择评估机构,双方及评估人员谈判协商,得出比较终的评估价格。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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