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人民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明律师事务所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拥有很大的性价比。 “拆迁奖励”的设立目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奖励费,是希望在拆迁安置补偿合理的前提下,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户主可以享受一定的奖励费,或者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定的奖励。 论如何,法律规定的奖励只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小部分,且一般数额不会太大,只是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部分。 变了味的“高额奖励”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征地拆迁的范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拆迁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高额拆迁奖励”就是其中一种。 践中,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主体部分,然后设置一定的签约期限,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 这种所谓的“高额拆迁奖励”显然与法律设立初衷并不相符,其是一种变了味儿的“奖励”,是对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欺和压迫。 但是,践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并不能识破的手段,也不知道自己的补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大部分当事人并不曾怀疑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有些当事人虽然心存疑惑,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周围其他拆迁户一个个签字拿到奖励费,心想自己要是不签字,奖励费就没有了,于是也就糊里糊涂地签字了;比较后往往只有那么极少的一部分人能看破的手段,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高额的奖励费到底从哪来 其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拆迁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只是故意将房屋价值补偿等补偿额强行变为所谓的“奖励费”,希望通过这样给被拆迁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迫使大家签订补偿协议。 也即,所谓高额奖励,其原本就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钱,只是被利用,作为一种拆迁手段罢了。 维权建议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被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其就是在博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希望拿到尽可能多的补偿,拆迁方、征收方则想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降低补偿费用。 在这场博弈中,由于经验、信息、权力上的不对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弱势的,那么,我们能做什么 首先,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丧失自己原本应得的补偿。这就要求大家对自己房屋所能拿到的正常补偿标准有一个大致的概念。不要因为想多拿几万的拆迁奖励,就急急忙忙的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其次,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面对的各种手段,要有“不妥协,想方法”的态度,不要出于惧怕的心理轻易妥协,在对补偿标准、补偿数额有疑问时尽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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