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事后当地信访部门所提供的材料显示,经评估涉案房屋、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仅4万余元。而拆迁后拟建安置楼房每平米价值在1000元以上。根据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李先生可获得一套100平米出头的安置房(法办理产权证,近似小产权房)。即便如此,拆迁房屋强拆补偿标准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如此一来,安置房的总价就达到了10万元以上。按照方案,李先生需要倒贴给拆迁方好几万块钱才能拥有这处安置房。 李先生自然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难以接受,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2022年7月,李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制拆除,造成了包括房屋、树木、室内物品在内的财产损失。 然而接下来案情的发展却着令人大跌眼镜,在明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李先生随后在操作中涉及的几点问题: 其一,“信访不信法”,宁走信访不选起诉。 房屋被强拆,满意的补偿又没拿到,此时比较直接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申请行政赔偿”。 然而李先生却并没有这样选择,而是选择了走信访途径。经过在当地信访部门的几番辗转,他拿到的只能是信访部门的明确告知——您所反映的房屋遭强拆且未依法补偿等问题系涉诉纠纷,建议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李先生所提供的书面信访答复显示,早在2022年年底至2022年上半年,不同层级的信访部门就相继给出了如上明确的答复。可见,信访这条路在本案的情形下根本走不通也没必要走,耽误的都是被拆迁人的宝贵时间。 其二,起诉未能立案却“两手空空”离开法院。 时间一晃就到了2022年夏天,终于琢磨过味儿来的李先生决定就涉案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当其选择A法院提交诉状时,却被告知不予立案。 此时,凭经验被拆迁人应当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以证明自己在这一时间点的确提起过诉讼。然而李先生却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立案受阻后两手空空就离开了法院。 而当他来到另一地的法院寻求立案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而李先生首次立案受阻时却并未超期!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不予立案一定要让法院出裁定,决不能“口头不予立案”,为自己的每一步权利救济保留证据,疑十分必要。 其,起诉确认强拆行为因“超期”而被比较终驳回。 李先生委托当地律师向县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被告锁定为镇。结果,一审、二审直至省高院的再审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只有一个——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明律师认为,这里面有3方面问题值得被拆迁人反思: 1 从2022年房屋遭强拆到2022年才起诉,这两年的时间除去信访,我们都干什么去了须知,信访并不妨碍起诉,即使真的舍不得放弃信访程序,该诉照样能诉。 2 既然明知两年的起诉期限已过——当事人是请了当地律师的,而专业的律师不可能看不出这个显而易见的事——为什么还要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房屋于2022年月日”被强拆呢这个准确的日期往上一列,难道不就是等着法院据此裁驳么显然,这是被拆迁人缺乏庭审经验所致。 3 起诉确认强拆行为,为何要将镇“推定”为被告呢本案中李先生并不常在本村居住,而是在外务工,房屋系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所拆除。此时,既然要借助“推定”来起诉,将被告锁定为镇疑是不够明智的。 这样起诉,一审就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再审也才到省高院,审级被拉低将不利于被拆迁人主张权利。 其四,被拆迁人所提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不利于纠纷的质性化解。 李先生在此阶段诉讼中所一并提出的赔偿诉求除被拆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院落附近其所栽种的树木价值和大量室内贵重物品价值。 然而其中树木的价值竟高达每棵数万元,在室内更是有祖传下来的银壶、古董铜钱、珠宝玉石等“稀世珍宝”…… 显然,这些财物损失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此罗列损失更是不利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形成互信,助于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比较终落。 在明拆迁律师要告诉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李先生的上述遭遇并不鲜见,拆迁方“拆旧建新”的做法明显没有让农民朋友“居住条件有改善”,而被拆迁村民的一系列“迷之操作”也恰恰反映出了老百姓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权利救济能力的匮乏。就类似于本案的情形而言,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选对权利救济的路径才是关键,毕竟距强拆已经过去了4年,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已然不多了。 回到本案的整村搬迁补偿上来,200平方米的有证院落置换100平方米的证安置楼房,还要再交几万元钱,如此补偿,搁你你干吗我们期待在留言中看到你的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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