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是甚至是完全不享有,有的地方是对外嫁女部分权益剥夺,仅享有其他村民土地权益的百分比。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城镇房屋拆迁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很多人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在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外嫁后再回来与村民争土地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其很多外嫁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在农嫁农尤为明显。 妇女嫁出去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到几十年之久,在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土地入股分红权、征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国策,也是我们要落法律规定,其中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该出嫁女已经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则,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妇女出嫁后,其承包权益受到充分保护,而且要注意出嫁地(原居住地)和入嫁地(新居住地)之间的衔接问题,防止两地相互推诿。 还是要看她们是否分到土地承包权,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地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得收回原承包土地, 总之,这种“双重性”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现意义,有利于把保护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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