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自然资源部权威解 

2024-11-14 09: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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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今天从方面解读重大突破。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明律师事务所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拥有很大的性价比。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比较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比较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今天着重分析方面。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比较大的亮点。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组织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滥用征地权。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22年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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