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家是山西的,前段时间我们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我们就一直在和征收方谈补偿的问题。我们就想在老家那边住,不想再换地方了,结果征收方说因为我们家还没有签协议,其他人家早签的已经把产权置换房兑换完了,现在我们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了,但是我真的只想住在那一片,我们该怎么办啊”小编首先安慰了当事人的情绪,然后慢慢指导当事人进行维权。今天小编就根据当事人的例子,针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些问题能够有效的进行解决。于是律师拆迁咨询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对于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被征收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方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上述案例中,征收方剥夺被征收方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属于行为。被征收方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这一补偿方式,其应当如何进行选择呢 首,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产权房屋已经建好说明征收方能够尽交付,如果尚未修建完毕,则一定要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2)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具体情况。只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才能在日后征收方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时,有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第二,在产权置换房交付使用前,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需要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征收方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第,被征收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征收方的缘由导致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或交房过迟,被征收方可以就补偿协议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被征收方在获取产权置换房屋后,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证。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后被征收方均可以取得产权证。因此,如果补偿协议中对办理产权证事项有约定,被征收方按照约定进行办理即可。如果补偿协议对此事项没有约定,则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施即可。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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