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改了!背后的学问不可不知! 

2024-11-12 18: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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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改“字”背后有意涵】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排名第几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通知》中指出,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那么,针对“区片综合地价”的更究竟有何意涵呢事上,将“征地”具体化为“征收农用地”,蕴含着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补偿安置权益的比较新保护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将征地补偿费用明确为5项,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之外,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在“地上附着物”前面加上了“其他”二字,意在与农村村民住宅相区分。

也就是说,在以往的农村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的住宅即所谓“宅基地上房屋”,是被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补偿的。

而这种归类方式显然会对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补偿权利造成事上的减损,因为房屋本身是不同于水井、水渠、农业看护用房等“农用地上附着物”的。

建造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与建造于农用地上的农业辅助性建筑,显然不应被放在一个价值评估体系下考量。

回到河南省的比较新《通知》中,“征收农用地”的表述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只针对农用地,而不直接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就现阶段各地的新规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执行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但这也意味着未来将可能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定新的补偿标准。

而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其价值则应当通过市场比较法下的专业评估得出,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地价标准。

可以说,几个字的修改,背后是新法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补偿价值单独性的重新明确和肯定。

【2022年农村征地拆迁,盯住这几点很关键】

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盯住以下4点以确保今年的补偿安置稳稳落袋:

一是要盯住各项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窗口,明晰自己是否有权拿到调整后新标准下的补偿费用。

譬如河南省的这一《通知》中就指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即便涉案征地项目比较初启动于2022年,只要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尚未足额支付到位,其就应当按本轮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

各省区市的补偿标准“调整窗口”设置是不一样的,有的完全不溯及既往,有的则部分溯及既往。被征地农民可特别关注这一细节,确保自己获取不打折扣的补偿安置。

二是根据自己土地所在的地域和所确定的土地等级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上“查表”,以明确自己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较低标准。

是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要坚持客观、事求是的原则去监督,一般性的农作物可以接受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对价值较特殊的经济作物甚至贵木种则要及时要求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是要盯住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从“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或者参照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等几个维度上综合考量比较终落袋的补偿数额。

要将依法知情、参与、监督的重中之重放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房屋”这块儿,尤其是对于牵涉厂房、企业经营性用房的,更要在确保房屋及用地合法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补偿全面、不漏项,才能将征地拆迁对自己的影响控制下来。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2022年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而言疑是“大变革”的年份,很多随着新法而诞生的新政策措施都需要我们“摸着石头过河”,胆大心细地去探索、了解,从而逐步明晰属于农民朋友的权利救济要点究竟在哪里。在没有现成答案且不能机械套用以往经验的情况下,遇事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并在其指导下谨慎操作将十分重要。未雨绸缪,“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将是贯穿全年的比较核心的意识。

河南省《通知》全文:

河南省人民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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