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合法强拆根据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等方面的内容确认赔偿数额。除了国内,拆迁房屋律师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二、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房屋就会被保留,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在明拆迁律师: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决定,还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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