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为了社会建设需要而进行的征收行为,需要拆迁部门按照既有的程序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生活中,各式各样的非法拆迁手段却层出不穷,甚至一些本意是好的规定也被别有用心之人用在了非法拆迁上,其中以“排危拆房”比较为突出。本文,在明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析此种套路中常见的问题。这意味着拆迁企业房屋什么标准是行业的风向标,能够给人们带来很大的自信心。 顾思义,“排危拆房”本意乃是为了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而现生活中许多拆迁部门的行为却是借“排危”之,行“拆迁”之。来势汹汹且冠冕堂皇的“拆危”背后,是原本安居乐业却在一夕之间就家可归的老百姓。这种作为不仅让被征拆居民寒心,而且早已触犯了法律。 要点一:拆迁部门权直接委托进行危房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据此,有资格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应当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现生活中拆迁部门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由于其申请、委托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点二:鉴定过程不合法,应由符合法定人数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地方法规也有规定,如《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被拆房主如果未见到有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更没有见到鉴定机构等的查勘记录,这样得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又如何能够让人接受呢 要点:为排危为拆迁,不允许重建 如果是正规的拆危行为,紧随其后的本应是规划重建,而借“排危”为的拆迁行为却往往将重建抛诸脑后。例如《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危险房屋的重建应当符合本市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而借“排危”之行拆迁之的拆迁部门,表现出来的却是二话不说就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心昭昭,这显然与其所称的“排危行为”自相矛盾。 要点四:部门权直接施拆除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已列入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如果该房屋要强制拆除的话也应当是由区人民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而拆迁部门权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直接拆除。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本应带头守法,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急于求成、慌不择路选择了手段,细细推敲之下常常是法律破绽百出。其根源就在于,作出此类行政行为的目的缺乏正当性,在此情况下,普通百姓如果能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权之路就会事半功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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