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因此,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对于被征收人能否取得满意的补偿款至关重要。所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开支,征收方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各种信息势使被征收人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坑人”协议,一定要在签订协议时注意规避。 (一) 必备条款缺失、内容不清的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因为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与是产权置换两种选择,因此若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包含金额和支付期限。若选择产权置换,应包含置换房屋的面积、区位等内容,以及差价结算的方式和金额。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金额 【3】搬迁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限 【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一份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至少包括以上内容,但是在际操作中,由于被征收人通常对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征收方往往会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少写、漏写重要条款,使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产生争议时,被征收方处于不理地位,影响补偿款的取得。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有一类协议也十分常见,就是未规定违约责任的征收补偿协议。由于违约责任对签订协议的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征收方知道自己际上法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时,就有可能在拟定协议时故意避开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从而使被征收人的维权充满挑战。 所以,您在同征收方协商签订协议时,要注意规避此类内容不清、条款缺失的协议,如果重要内容缺失,千万不能签字! (二)存在明显不公平内容的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方平等协商的产物,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往往不能得到首首的资料,信息闭塞,因而在协商谈判中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对双方权利、义务十分不对等的协议,使自己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害。 那么如何规避此类协议呢首先,需求律师的帮助是比较方便、比较省事的解决方法。专业律师由于接触过大量类似的征收补偿案件,因此对补偿金额、补偿标准等内容有基本的了解,可以很迅速地发现征收补偿协议中不公平的方面。其次,查找相关资料,地考察。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如果想要知道征收方给予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就应当了解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还应当结合自己的生活际,考虑在搬迁后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补偿金又是否能保障今后的生活。比较后,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同其他被征收人所能得到的补偿金额作比较,除了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较大差别。所以如果差异较大,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是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似乎同上文提到的条款不全、内容不清的协议很相似,但是际上两者的际意义不同。“空白”协议往往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 这种协议在现的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非常常见,征收方一般会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是际上,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法维权。 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能因为可以“占小便宜”的心理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比较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 总之,以上这类协议是比较为常见的“坑人”协议,您在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要千万注意规避以上类协议,保障自己应得的利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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