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各地风风火火地展开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少被征收人因拆致富,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然而,家住天津市的郭先生等人却怎么也没有想到,当自家面临征收时,却遭遇了“证房面临低拆迁补偿”的尴尬……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也会给我们带来越来越多的消费体验,让用户真切感受到了升级变化。 外人不懂的“证房”尴尬 作为地地道道的天津人,年逾五旬的郭先生等人从小居住在涉案房屋,有的房屋甚至在他们出生前就已经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郭先生等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 在他们的认知中,房子一直矗立在那里,可不就是用来住人的因此多年以来,几人一直在此居住,并未想过去办理任何权属证明。 直到2022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郭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尴尬这才来了:周边有产权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普遍都比较合理,唯有郭先生等人,因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征收方给的拆迁补偿极低。 面对这样的明显不公,郭先生等人法接受,没有与征收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委托小编。 专业的事,专业的人做!律师精心筹备一击即胜 由于郭先生等人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小编接受委托后,通过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程序和调查取证,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制定出适宜的维权策略,开始主动出击。 首先,针对征收方可能否定郭先生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小编提交证据,证明郭先生等人与征收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然后,针对本案中的征收决定,指出一系列之处: 被诉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缺少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被诉征收决定涉及的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不符合“四规划”要求,也未依法纳入202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方未组织相应部门作出合法合格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方未依法完成征收前的调查登记工作; 涉案征收决定所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等等。 小编所提起的诉讼立体全面,一针见血,直击征收方要害。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一改此前的高姿态,主动找到郭先生等人,与他们洽谈合理的征收补偿,比较终达成满意结果,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小编在践中,时常听闻一些“证房就给低拆迁补偿,甚至是零拆迁补偿”的事件发生。对此,不少被征收人既助又委屈,不知如何应对。际上,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证房≠建筑”,只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能够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房,就和本案中郭先生等人遇到的情况一样,在征收时是可以享有合理拆迁补偿的。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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