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水平,是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常常说“合理补偿”,那么这个“合理”应该如何界定,怎样算“合理”,怎样算“不合理”呢作为行业的代表,房屋拆迁律师咨询需要给同行们做出一定的表率,在产品质量上要一路领先才可以。 对于这些问题,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和一些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面对拆迁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补偿范围是否正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务中存在种情况:有条件的,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商品房置换,相同地段的房屋补偿标准比较低是“拆一换一”;纯货币补偿,比较低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除此之外,补偿的项目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几方面。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有生活水平是否降低 征地拆迁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遵循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就应确保被征收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即,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金、补偿物足以保障其生活水平维持征收前的水平,这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这种理念也体现在法律规定中。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如果提供的补偿标准完全不足以保障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或者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因为征地拆迁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都是不合理的。 补偿是否参照周边市场价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该参考当地周边市场价来确定补偿额。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周边市场价为基准能够更公平地确定补偿数额,如果提供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也是不合理的。 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际补偿、补偿到位。 践中如果在没有进行拆迁补偿,甚至没有就补偿安置事项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也是不合理的。 以上就是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的几个方法,一般而言,补偿额的确定还是基于际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法律只能给出原则性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如果大家对自己的补偿数额不满意,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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