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想越拆越穷,收到拆迁消息后,针对拆迁行为首先就要做好这四 

2024-11-06 13:2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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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是为了国家建设,住上满意的房子,然而现实很骨感,大多数的拆迁方并不是拆迁工作的合格执行者,所以会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这样的拆迁事件我们应当如何避免乃至反击呢?时至今日,人们对北京市专做房屋拆迁律师所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一、搞清拆迁缘由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基础性的征收拆迁目的,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拆迁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所以很多时候有些拆迁方为了减少自己的支出和躲避建设项目文件的审批,就假以拆迁的目的进行征拆,等到大家都搬离后就露出本性,大搞商业开发项目建设。







律师提示大家:如果对征拆决定有疑问,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大家最好有充分的把握和取胜的方法,如果自己没有相关的维权技巧,最好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指导维权,千万不要轻易的浪费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就会功亏一篑。)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二、明白拆迁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拆迁方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少见,例如说后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最后的署名为临时性的责任主体(拆迁指挥部等)。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大家一旦遇到拆迁方违反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就可以追究责任主体,如果是临时性的拆迁方会因为不具有承担义务的资格,所以难以把控,建议大家可以明确主要的拆迁负责主体,仔细检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落款和签名,万万不要马虎。















三、要仔细审查征收或拆迁决定是否合法







遇到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大家应该明确其核心的争论——决定是否合法。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常常会因为征拆方的决定存在瑕疵从而巧取致胜,因此,衡量决定的合法性是把握案件维权的关键性要素。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质疑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1批准机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2是批准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







3拆迁缘由和拆迁目的是否保持一致,即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







4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5批准的程序是否合法适当。







四、要判断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公平







房屋作为大家的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其物权,而且补偿协议的签订需双方协商一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了征收的补偿要公平,其中,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等因素综合性考量的,但大家在依法遵守这份“标准”的同时的也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说:房屋的补偿款是否是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是领取补偿款之日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总之大家要明确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基本维权准则。















拆迁、维权当以法律为基础,不仅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还要合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性拥有是国家给每一位被征拆朋友的权利,当遇到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欺瞒拆迁的时候大家一定不要惧怕,但也不要冲动,运用好手中的武器释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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