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规的施行,代表着处理相关立法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其实不仅仅是这个原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本身的优势也较为明显,市场表现良好亦属正常。 其,处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其相关立法的完善不仅对行政机关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对促进社会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更与每一个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下面小编就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处理的四大要点。 要点一、处理的种类 根据《处理法》的规定,处理一般分为(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 这五类,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理类型,但在际生活中,一些处理行为很难被识别,归到这五类里面。 不过,根据处理的定义来看,凡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都是处理。 要点二、处理的设定 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所施的行政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处理的设定可不是某个人动动嘴皮子,某个行政单位盖个章发个文就说了算的。 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也只能由法律设定。此处所说的法律,单指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理。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理。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处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总结一句话,设定处理的主体是法定的,享有立法权是设定处理的前提。生活中,某个机关随随便便作出的“不知”的减损他益、增加他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可能就是的。 要点、处理作出前可申请听证 一般来讲,在处理作出前,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及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拟作出像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处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的法定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听证不是走过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结果论如何,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要点四、对处理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结果也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可就不是六个月了,而是十五日。此种情况,诉讼时效是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相信通过以上四大要点,各位对处理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朋友,法律常识的积累很有必要,胸有“成竹”才会遇事不慌。当然,务中,有一些行政机关的作出的行为“奇奇怪怪”,很难被归类,此时还是建议多和专业的律师沟通,及时寻求专业的帮助,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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