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们一直呼吁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请千万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就代表认可了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后面再想反悔可就难上加难了。那是不是签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只能认栽、只能等征收方来拆房子呢其也不是的。在业界当中,动迁律师一直处于行业的佼佼者,后来居上却从不傲慢,低调中坚守品质。 就在前一段时间,我接到一位当事人的来电:里刘女士诉说自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签了,还说近几天征收方就可能来家里拆房,问我们有没有办法能留住房子。通过和刘女士的交流,我们得知了她的房屋在2022年上半年遇到了征收,由于刘女士一家人不是很懂法,加上是首次遇上房屋征收,对房屋征收更是一窍不通,致使刘女士中了征收方的圈套,被签了征收补偿协议。 据刘女士讲述,比较开始工作人员到家里商谈补偿问题时,对方只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也就是只补偿盖房的钱,其余不予补偿。刘女士一家人对该补偿标准十分不满,致使首次协商也就不了了之。后面也来过几波工作人员,上门来协商房屋补偿问题,但补偿相比之前并没有提高多少,也因此刘女士一家人没有签订协议。直到2022年七月的一天,征收方再次上门协商补偿问题,刘女士还是坚持不提高就不签字搬家。可没想到,征收方这次不仅同意了自己要求的补偿还答应多给出一大部分,紧接着就拿出了一份文件要求刘女士签字,说只要现在签字,刚才约定的补偿一份不少的补偿给刘女士。刘女士也不是很懂法,根本不知道签了文件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脑子一热就糊里糊涂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可就在签字的第二天,征收方就翻脸不认人了,还威胁刘女士说协议已经签字了,尽搬走还能给点补偿,要不直接拆了,一分钱不补。刘女士奈下,拿起了…… 听完刘女士的讲述后,我们先安慰刘女士让其不要着急,并向刘女士指明她虽然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份协议是效的,因为此协议是哄刘女士所签订的,且该协议严重违反了刘女士一家人的利益。随即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刘女士是在征收方哄下签的协议,请求确认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效。比较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判决补偿协议效,张女士也与征收方重新协商了征收补偿,并拿到了合理的征收补偿。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并不一定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下,在哪几种情况下,就算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也是效的: 1没有征地批文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是十分严格,如果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就必须经过或省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法审批、合法补偿基础上形成,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当地征收部门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时,就来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所签订的协议大多数是效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是法定征收主体,签订的协议也是效的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项目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部分征收方根本不具备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资格,例如村委会和一些街道办的部门压根就没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权利,所以他们就算是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协议也是效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协议。此外不光要查看征收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我们是可以追认协议效的。夫妻共有一处房屋,只有一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也是效的。还要一种情况就是,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字,但是子女却在签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效的。 3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恪守承诺。上面提到的刘女士的案例,就是出现欺的情况,比较终法院判决签订的协议效。这也证明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查明,应当认定为效。 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也存在部分签订协议效的情形。但我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保持“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心理。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寄托在后面的救济上面。毕竟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签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后面维护利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所以在前期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在拿不定主意时,建议请专业征拆律师及时介入,以争取比较大化的补偿,如果到房屋征收的比较后阶段才想到请律师,很可能造成覆水难收的局面。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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