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腻一:以公共利益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即便如此,房屋拆迁 法律咨询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征收条例》等法律都规定征地拆迁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公共利益”,《征收条例》作出了界定,即是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而言,包括(一)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为了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了由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了由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为了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践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迁方就会打出“公共利益”的号。在拆迁方这里,“公共利益”仿佛就是尚方宝剑,拆迁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行商业开发之的现象,这疑是的,也极大地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只是广大拆迁户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面对口中的公共利益,自己只能乖乖交出房子,接受给的补偿。而拆迁户拿到的补偿通常是极低的,根本法保障今后的生活,或者是另置新房。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所谓“公共利益”,虽然法完全通过法律条文来阐述其确切含义,也法列举所有情况,但各地一般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必须遵循,绝不能什么项目都安上“公共利益”的号,以公共利益为行商业开发之的行为更是的。被拆迁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猫腻二:以政策代替法律,强制拆迁 在征地拆迁中,第二大猫腻就是,拆迁方动不动就拿政策搪塞被拆迁人,一旦双方发生分歧,拆迁方就以“政策如此”为由打发被拆迁人。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拆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践中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拆迁方口中的“政策”根本不存在,真真假假全凭拆迁人员一张嘴,其目的是通过拿政策唬住不知内情的被拆迁人,毕竟对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政策究竟如何,根本不知晓情。二是某些地方部门为了整个征地拆迁项目的进程,不顾法律规定,自己出台一些所谓的政策规定,这些所谓的“政策”在制定程序上就是的,只是被拆迁人又怎么会知道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拆迁方口中的政策吓到,如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合法律要求,我们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方妄图通过口中的“政策”侵害我们的正当权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猫腻:补偿协议内容模糊,被拆迁人拿不到应有补偿 对被拆迁户来说,比较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比较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 现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存在巨大风险。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 禁忌一:消极对待,长时间拖延 践中,在征地拆迁发生后,当事人常常会有下列两种错误做法:(1)认为自己法和抗争,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不愿争取合理补偿,即使补偿金额不合理也忍气吞声,默默接受;(2)对征收决定有异议、不满补偿标准时,收到文件,就当面撕毁,或者拒绝签收。以为自己不接受、不签收就不对自己生效。 首先,当事人消极对待就丧失了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开始后,一定要积极和征收部门、拆迁方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疑是比较好的结果。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我们也还有其他维权途径,千万不要自己放弃维权的机会。 其次,撕毁或者不签收文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不是有效的表达异议的方式,如果不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可能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后续维权门;再者拆迁工作人员经验丰富,手段之多超出我们的想象,防不胜防,单纯拖延时间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的正确做法是,先和进行协商谈判,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将具体补偿事项细化为协议条款,在协议内容完整、表述明确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互留底本。如果法达成协议,务必要及时针对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等文件,或是其他的拆迁行为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禁忌二:不信法律,不相信民能告官 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这种想法: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气,法院不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打官司的话自己必输疑,不过是白白浪费律师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的赔偿问题时,往往就直接放弃了法律维权这一重要途径。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确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问题,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扰。 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的权利,我国也一直在尝试通过完善法律等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的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外,诉讼也好,上访也罢,我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官司是赢是输不是比较重要的,如果通过诉讼手段提高了补偿标准,诉讼目的也就达到了。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官官相护”这种固有思想就放弃法律维权的道路,故丧失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禁忌:盲目相信上访 践中,还有部分当事人盲目相信“信访”,尽管不少访民都抱怨上访就是踢皮球,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却还是有人将信访当作比较信任的维权途径,遇到事情就想上访。 各位当事人一定要明白: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权直接处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信访之后,比较终还是要走司法程序维权。甚至还有不少当事人因为将所有精力和希望都寄于信访之上,几年之后,事情没有解决,当事人再想走司法途径维权,才发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才好。 事上,信访比较多只能起到辅助的推动作用,如果确有上访必要,相信您委托的律师一定会给您具体的建议。 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各位当事人还是要相信自己的律师,听从律师建议,将重心放在诉讼和谈判上,通过和律师的精诚合作来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禁忌四:盲目相信媒体曝光 此外,随着互联的发展,通过媒体曝光,事情很就会在上发酵,影响力十分广,似乎能够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但是践中要想通过媒体曝光解决问题却远没有想象的这么轻松。一来,媒体选取新闻素材追求效性、新颖性、舆论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是关乎生存的大事,但是对于媒体来说可能并没有什么新闻价值,因而不愿报道。二来,践中很多情况是主流媒体当事人够不上,当地媒体不敢报道,小众媒体即使愿意报道也没有多大效果。 况且,即使通过媒体报道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如果部门不买账,我们也可奈何。毕竟这也也只是促使事情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当然,媒体曝光也是一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此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是切记不要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媒体曝光上,更不要因此忽视了谈判、诉讼,毕竟这才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 综上,征地拆迁维权中,即便被拆迁人知道征收方的猫腻,但使用了错误的维权方法,比较终导致维权失败!在维权过程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踩中以上禁忌,要是用争取的维权方式,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如果自己维权比较困难,建议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省得走不必要的冤枉路,比较重要的是不要耽误维权时间,一旦过了诉讼时效,真的是维权门呀!切记!切记!切记!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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