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有啥区别了解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体现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协议拆迁可能并不是由市、县人民施的,而是由一些开发商私自进行的,存在的可能性,拆迁协议是协商好补偿问题后签订的协议书。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1、调查确认知情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7、依法享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比较后救济权。 综上所述,对于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肯定是有区别的,两者本就不是同一类型,对于拆迁协议是针对拆迁双方已经就拆迁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决定的协议,而协议拆迁是双方正对拆迁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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