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安置;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咨询拆迁律师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建设征收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内还有尚未发包的土地,如农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其他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的土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耕种,或者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安置方式有以下几个条件:被征地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多余的土地或者具备通过开发整理荒地、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2、重新择业安置。 即由由市县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其具备进行再就业的能力,有条件的应当在培训之后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如果用地单位需要招聘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这种方式是指出社会保障外,为失地农民建立稳定、持续的收益,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批准被征地农民对一些长期稳定的用地项目予以入股并享受分红的安置方式,具体表现为:1、被征地农民放弃领取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或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到用地项目之中;或者为若用地项目使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将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创办企业。 4、异地移民安置: 这是指因大型工程征地导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需要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或土地征收后本地区确法为因征地而导致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统一组织,行异地移民安置。 5、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时为保障被征农民的长远生计,由将因征收而转为国有的土地,留取一定的比例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经营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应当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征地并结合结合本地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是首先由浙江施的一种创新安置方式,单纯的货币补偿法保障被征地农的长远生计,而入股分红、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需要一定的条件,不一定能够落,而由规定将适当比例的征收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则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安置的国有土地创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行为保障其相应的经济收入、解决就业问题等。 留地安置目前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目前在一些省探索在其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行留地安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行政规定。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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