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各种义的村改居、旧村改造性质项目中,由于当地土地政策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经常会出现拆迁纠纷,甚至牵扯到非本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村民会具有村务公开的义务,但是谁都有权利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吗农民朋友又可以使用哪些方式来有效地监督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呢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前段时间,小编看到一个案例,家住天津市的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已经变更户籍,但是仍以祖辈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为由,要求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比较终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明确一下,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村民会组织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责令依法公布。 村务公开制度可以保障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这里提到的“村民”指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本村村民才有权请求相关人民或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权要求村务公开。 但对于涉及农村征地的信息则属于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范畴,故此,即便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有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其知情权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的。 【被征地农民可以采用3种方式监督村务公开】 在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在明律师发现存在很多村委会参与“帮拆”房屋、占地的情况。村民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导致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比较佳时机。遇到这类情形,村民可以采用下列种方式来监督村民会进行村务公开: 一、向上级人民进行反映 《村民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的,村民有权向上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在征收践中,遇到村委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村民一定要积极向上级人民反映,如果上级不依法进行调查核,村民可以直接将其起诉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会或者居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会或者居民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会、居民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于村委会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行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不用再担心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情况。 、向当地监察会进行报案或举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有权进行监察,对其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惩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举报的对象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因此村民朋友在报案或举报时要有一定的问题线索,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自己的问题。 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为村民服务、代表村民利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在征地拆迁这种牵涉利益问题到来时发生“变质”。在践中,在明律师也鼓励村民利用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会组织法》第32条)来现对村委会的监督,事也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总之,村委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村民,而不是给村民添堵。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