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面依法治国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就加强市、县一级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这当中都有哪些具体提法是与被拆迁人群体比较关心的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息息相关的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意见》的内容为大家做一番简要梳理。文中提到拆迁协议没达成,政府可以强拆吗天生有著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要求一: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 《意见》中指出,市县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 在明律师提示:在征拆践中,“奇葩文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譬如有的所谓“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公然违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将户籍仍在本村的女性村民排除在取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有的通过各种“方案”“会议纪要”将依法本应作为两户分别安置的农户通过“政策”强行捆绑成一户,目的就在于节约补偿成本。 规范性文件,即老百姓口中所称的“红头文件”绝不可乱发,尤其是不能逾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缩限。对这类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文件,被拆迁人绝不可忍气吞声,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其予以附带审查,争取促使其得到纠正。 【要求二:全面加强市县复议和应诉工作】 《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市县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通过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情况,纠正或不当行政行为。 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裁判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与落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范围,促进基层依法行政。 在明律师提示:相较于要去法院“打官司”的行政诉讼,当前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的行政复议更受到政策的推崇。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个案中被拆迁人就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申请行政复议的效果并不理想,这迫使部分被拆迁人不得不硬着头皮先选择“民告官”。 行政复议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比如被拆迁人往往见不到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这也导致了被拆迁人不愿选择这一救济途径。在明律师认为,这一途径在修法过程中是存在一定的程序化空间的。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只出庭不出声”,随便来个并非案件所涉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算“负责人”,对检察建议等未及时回应等现象仍客观存在,这些都是基层行政“非法治”的顽疾。《意见》中的上述要求可谓切中要害,对被拆迁人群体而言疑是重大利好。 【要求:司法裁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意见》中指出,市县一级的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落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源头保障当事人诉权。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推进市县法院庭审直播、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 在明律师提示:立案难,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至今仍是个大难题。一些涉及所谓“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建别墅等案件往往立不上案,立案材料会被基层法院直接邮寄退回,而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这种奇葩操作,在十几年前就有,时至今日仍未能完全绝迹。在明律师不得不强调的是,征拆补偿对于各类型项目而言都适用的是同样的法定标准、方式、项目,所谓“敏感”是项目性质敏感,而不是补偿安置敏感。 论怎么说,故不予立案都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行为,它会给双方当事人徒增讼累,令本能较完结的程序反复延宕,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伤害。 另一方面,庭审直播、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都是当下较为时兴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的做法。在明律师和广大被拆迁人一样,始终致力于推动庭审公开,这对于被拆迁人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只有好处。 此外,《意见》中还提及了“全面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求,这些都与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明律师提示大家要在征收拆迁项目中随时关注自己的补偿权益,存在疑问就要及时联系、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上述法治建设要求在律师的代理、监督下得到尽可能充分的落,从而让我们的补偿安置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