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约定了在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所有补偿条件。再一次征地拆迁工作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因此被征收人应该谨慎再谨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到底存在哪些陷阱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然而换言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违法强拆房屋国家赔偿的标准的发展规律,为整个行业带去新的生机,让市场焕发生机。 一: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适格 论是什么性质的房屋拆迁或者什么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由被拆迁方与法定的拆迁主体签订,即有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合同。只有把签订协议的主体确认到位,才能保证该协议能够有效的履行。 有些被征收人可能会被要求和拆迁办、村委会、开发商或者其他机构签约,被征收人没有当一回事也就签字了。但到了后期协议在履行中发生问题时,被征收人想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了,却发现由于对方主体的原因,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民事行为,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为维权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 因此,律师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的核对征收房是否具有签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资格,是否能够在履行中承担法定责任,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 口头承诺,给出“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并不是真的就是一张白纸,而是指征收方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上缺项少项,对被征收人作出口头承诺,答应事后会给渥的条件,却没有落在协议的纸面上。许多被征收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会以为办事人员肯定是不会撒谎的,被口头承诺中的美好前景所诱惑,盲目签字,等 比较后拿回合同时才发现比较终的合同和当时口头承诺的内容相去甚远,但是却已经木已成舟了。 这个类型的拆迁陷阱,在进行维权的时候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被征收人往往很难提供足以证明征收方承诺的证据,而协议因为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就已经在法律上生效了。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缺项少项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不要被对方任何口头承诺所打动,就算被胁迫或是其他原因不得不签字,也要做好录像录音,确保自己之后在维权时能够留下证据。 合理的安置方式是对被征收人未来生活的保障 、协议签完了被征收人却没有原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代表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真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该由双方各自留存原件。之前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件,征收方以各种审查上报等原因,在被征收人签完字后把拆迁补偿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协议、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因为接下来拆迁中发生任何问题,如果被征收人要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来证明法律义务。而如果缺少了这份协议,被征收人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四:不写违约条款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有合法权益的,因此需要越具体越细节越好。不但要有双方协商好的拆迁补偿条件的书面规定,为了达到让拆迁人员按约定履行,或者出现违约时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补偿协议当中应当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是在践中,却有很多拆迁补偿协议都是套用的一个固定格式,内容非常笼统,对违约责任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做约定。 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之外,还应该签补充协议,将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清楚。例如规定征收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或是约定好的安置房何时能够交房,若是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履行,就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补偿。五:安置房不正规 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在拆迁中,要对被征收先安置再拆迁,这里提到的安置就代表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现房安置。但是践当中,征收房往往是很难做好全部现房安置的,过渡费也因此应运而生。 即使如此,我国对于房屋建设项目仍然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都必须齐全才能够保证安置房的可靠性。在很多地方,一些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都是五证不全的小产权房,只能住不能办证也不能合法买卖。 这样的房子际上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掠夺,属于非法安置,被征收人应该坚决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以合法的房屋进行安置。在进行安置入住之前,就应该主动审查安置房源的合法性,以减少后期所遇到的法律风险。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陷阱存在多年,一直法彻底的杜绝,因此被征收方只能更加警惕避免自己落入陷阱。然而被征收人即使再小心,也很难应对身经百战的征收方们。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比较好还是要让专业的法律人士介入,以专业的角度出发,为被征收人分析全局,保障协议内容的合法合理,规避所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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