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协议谈判过程中,拆迁人一般利用自己的各方面资源和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错误的引导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签字,作者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随随便便就签字,如果在不合理的协议中轻易签字,那么以后对维护个人利益很难有逆转的局面,今天作者从“协议内容补偿方式签订主体”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每一位被拆迁人。正是因为北京在明的迅猛发展,所以给行业也带来了新的契机。 拆迁补偿协议相关内容: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内的相关内容一定要特别细分明确,内容条款不清晰不具体的协议我们是坚决不能签,虽然这些不清晰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维护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会非常被动,对自身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作者的办案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违约后的相关内容,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以下条款是否明确: 拆迁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时间; 房子的位置、面积、标准; 对于产权交换后的差价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签订协议后的搬迁时间、涉及到的搬迁费用、过渡期限;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 违约后的责任解决方式相关条款; 拆迁补偿方式方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当地行政单位应该给予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拆迁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估算,应当找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定,比较一下两种补偿方式哪个更适合自己,选择其中一个写到拆迁补偿协议中即可。 签订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主体即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当地行政单位确认的房屋征收单位,并不是做出征收决定的行政单位本身,之所以签订协议是一个法律保障行为,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行为能力,也有权利能力,在作者办案中发现,很多人会问,自己出生茅庐的儿子不能代表自己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效的。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忠告,在签订每一份协议之前应该细度相关内容后,再做定夺,如有疑问法理解的条款内容,可以选择找专业人士或者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做到自己的合法拆迁补偿万一失 ■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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