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是问到,说了如果我先签字、搬迁,之后再要补偿,就会给我更高的补偿,律师你说我要不要这样做呢际上这是征收方利用了大部分被征收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设下的陷阱,被征收人接受了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很难拿到应得的合理补偿。事实上咨询律师拆迁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先补偿,后搬迁”的含义、原因。法律规定,以及其具体要求。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避免因为不知情调入陷阱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一、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 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 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法律要求 (1)“先补偿”的含义 “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际补偿、补偿到位。 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这是不合法的,征收方并未做到“先补偿”的要求。 (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 首,市、县级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第,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只有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时,才能认定其做到了“先补偿”的要求。 (3)“后搬迁”的含义 “后搬迁”是指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总之,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项原则性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遵守,也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因此,您要保持清醒,不能为了占小便宜而丧失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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