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拆迁】村民拒签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行认定为违建给拆了! 

2024-10-20 21: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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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违促拆迁”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当被征收方对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满意时,征收方就会联合其他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建,给被征收发布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书,若是被征收人不自行拆,涉案房屋便会被强制拆除。洛阳市某村的权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除了国内,拆迁房屋律师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村民拒接签订拆迁协议,征收方联合规划局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强行拆除







权某系洛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洛阳市区人民要市政改造,开始组织施拆迁工程。拆迁规划的范围包括该村的部分土地,权某的房屋正好包含在内。但由于双方对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权某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可是在2022年1月2日,区规划局突然对权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区规划局认为权某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要求权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房屋拆除完毕。若逾期不拆除,区规划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权某认为这是因为其未与区人民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让他尽拆房才出的通知书,根本不是违建的原因。故权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2022年6月法院作出了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的判决)但还未等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月17日,权某的房屋被区规划局及区人民派人强制拆除。奈之下的权某就强拆行为,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区规划局的拆除行为。















区、区规划局认为拆除房屋合理合法,权某行政诉讼的资格







区人民认为,在房屋拆除后已与权某签订了《安置建设征迁补偿协议书》,并且被权某已经根据该协议分两次领取了拆迁款,应当视为权某已对其房屋权益进行了处分,即使权某认为存在争议,也仅限于民事债权争议,因此权某已丧失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区规划局表示,权某的房屋自建造初期即处于状态,从未履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状态一直持续,为规范规划,我们作为管理部门当然可以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区与区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领取了拆迁款就不能起诉强拆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施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仍应在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责令交出土地等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此法条,权某是否得到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并不是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根据。















其次,区规划局是在权某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其目的是为了拆除房屋,出土地,与规范规划施的执法管理目标显然关,但却与区人民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政目标殊途同归。







因此,权某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以“建筑”义强制拆除,主要是为了配合完成当地的涉案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且在该《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强制拆除权某房屋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依据。







比较终,法院认为区、区规划局拆除权某的房屋明显缺乏合法依据和事根据,且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该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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