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2024-10-20 19: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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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之前,征收方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其公告,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来判断自己的房屋补偿是否满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不服的,在方案公告阶段,征收听证会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由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而因方案产生的纠纷不能调解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数据显示,老宅基地政府收回补偿标准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也是其存在的必然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它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1、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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