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陷阱多,稍不留神就追悔莫及。但即使拆迁方“诡计”再多,在拆迁过程中,也必须遵循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五大原则,不准强拆与逼拆,并全面保障补偿与生活水平,如有拆迁方违反,那么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字。然而换言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违法强拆房屋国家赔偿的标准的发展规律,为整个行业带去新的生机,让市场焕发生机。 一、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地旨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老百姓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土地,被依法征收,首先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不被降低,其次还要合理改善。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质量不被破坏的规定。 二、坚持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时征收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早就正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多条法律着重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一方面是为了杜绝践中征收方为了获取拆迁利益而胡乱操作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真正意义上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四、合法拆迁、禁止使用暴力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不仅强拆是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五、 补偿费应合理安置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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