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协议,是行议,但也遵循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一方面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行为。落在征补协议中,一方是征收方(质上是市县级以上单位),另一方是被征收个人;另一方面征补协议签订必须在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协议内容的条件下签订。为了快速增长,拆迁小区房屋纠纷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因此,如果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户是有权且必须参与的。也只有在拆迁户亲自参与到协议的签订中,才能现拆迁利益的合法、合理补偿,被拆迁人也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说的是征收方与被拆迁人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这是需要被拆迁人亲自参与、亲自签订的。而在明律师这里要告诉大家的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问题。 首先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首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其次,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完成后: 应当由市、县级人民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论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再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比较后,就是听证会的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从上述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论在哪一步,论在哪一个程序,被拆迁人都是可以发表意见的,相关部门要参考公众的意见及时修改方案,比较终是要得到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同意才能公布施征地补偿方案。也就是说,虽然被拆迁人不能直接参与内容的拟定,但是能提出符合大家利益的意见。如果该意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符合法律,那么征收方也是应该采纳的。而如果征收方规避被拆迁人的意见或者自动忽略被拆迁人的意见权利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或者进行诉讼救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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