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工作进度或是不想依法全额补偿,很可能动用“以拆违促拆迁”这种行政目的不当的手段,以房屋证等理由把房屋认定成违建。有的被征收人自己也不明白,怎么住的好好的房屋,说违建就违建了,还要被偿拆除呢难道没有房产证就是违建没有证就可以被强拆其,对于证房屋不应该粗暴地简单地“一刀切”,证房屋也不一定是违建,有些证房也应当获得补偿,应当视情况区分对待与处置,并且法律禁止强拆。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首,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那些《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施以前建设的老旧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就比如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在拆迁时应明确指出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产权人应当获得公平补偿。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以,对于那些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证房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综合考量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尤其是对于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及其家庭仅有际居住使用房屋这种情形,行政机关更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比较小损害原则,避免应拆除违建而令当事人房可住、零补偿处安置等不人道结果发生。 第,即使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建房屋作出相应处理。那些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房屋,不应盲目拆除。对于确属于违建且需要予以拆除的,也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执法,且在拆除时要明确区分建筑的部分与合法部分,不得出现超范围执行的情形。 建筑与近乎疯狂的强制拆除之间绝不应直接划上等号。而大量历史遗留下来的证房屋的认定、处置疑将成为现如今乃至今后若干年征收维权乃至于产权保护领域的核心矛盾之一。建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拆的时候一刀切,这不仅是非法治的,更是非理智的。依法维权,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即使要被拆,也要被拆个明白。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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