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今天小编与大家聊聊房屋征收收补偿的相关内容。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一、房屋价值补偿如何理解 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价值,其范围应当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值。 在确定房屋的价值时,既应当考虑房屋的目然属性,也应当厘清房屋的法律属性。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决定,并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有某种用途的附属建筑或内筑物。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4)应具有合法性。附属物种类繁多,如围墙、门斗、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均属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增加的依随于房屋并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在对房屋价值评估时,附随物也一并评估。 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以及《征补条例》第19条的规定,从践来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和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的标准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如何理解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停产停业”如何理解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停产停业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因为征收引起的经济损失,被征收人就应得到合理的足额补偿;二是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间接损失或费用则不予确认。例如,某制药厂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高而必须投入一笔环保设施费用,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入的环保设施费不应由征收人来支付;是房屋价值补偿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开,停产停放损失的项目、数量应当明确、具体。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小编对每一项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解释,希望能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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