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证房屋】房屋证没有就没有补偿吗 

2024-10-16 13:3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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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通过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著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这一条文的立法原意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根据际情况区别处理。然而践中,《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却被某些征收部门完全曲解,简直成了某些地方强拆的免死奖牌。







在征收拆迁中,只要涉及到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就会以比较的速度将其定义为“违建”并予以强拆。更有甚至,某些地方甚至想方设法撤销被征收人的房产证,使其变成证房屋,再定义成“违建”,在只给予极低补偿甚至不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让一些不懂法的老百姓叫苦不迭。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是不是证房屋都是“违建”是不是证房屋就一定没补偿被征收人应该怎样维权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对认定“建筑”的不予补偿,而不是说对证房屋不予补偿,从字面意义来看,就不能将“证房屋”与“建筑”划等号。







践中,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长时间性建筑的建筑物;







(5)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6)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上述这些建筑,肯定是不予补偿的,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对证房屋也一律不给补偿。因而践中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证房的形成,大多数都是历史政策原因和行政失责造成的,其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由被征收人买单。















如某些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那时我国农村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的公章。这些房屋由于建成的早,符合建房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要求一律定义为违建,显然不符合情理。况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应以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为准。







此外,还有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由于比较开始的房屋管理较松,对产权没有管理到位,导致房屋证件不全。此后也没有组织补办,这些都不是被征收人的错,说到底得归责于行政机关。对于这类证房屋,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践中还有因失责,导致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变成证房的。如某些地方经历过一次拆迁,搬迁之后被征收人重建房的,而却未做好证件审批,对于此类房屋就更不应该认定为“违建”了。







总而言之,对于证房屋,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绝不能一刀切,统统认定为“违建”。对于那些因历史政策原因和行政失责导致的证房,也应依法给予补偿。







当然,是不会主动为被征收人考虑这些的,相反,征收方可能还会以各种理由来吓唬被征收人。因此,如果被征收房屋系证房,或者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是得靠被征收人自己主动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启动诉讼、复议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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