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道中居民的行为属典型的“新增违建”,其在未获任何批准、证件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完全不存在“存量违建”所谓的“历史遗留原因”。在此之前,拆迁补偿房屋的行情也在一度飙升,引起了广泛投资者的关注。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建设行为,不存在任何为其开脱、解释的理由。 【法律解析:新增违建将面临怎样的严厉查处举措】 明晰了上面的原则,在明律师带大家了解新增违建查处的新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立即处置在施建设的施意见(试行)》中对此有着怎样的规定。 1 几乎所有能“管事”的部门、组织都有发现、劝阻、报告权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综合利用各种途径及时发现在施建设、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居民会、村民会、业主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在施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巡查发现。 (二)居民会、村民会、业主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 ()各级人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信访、举报及卫星影像、视频探头、街景等途径发现。 (四)其他执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建设行为的举报发现以及媒体曝光等。 据此,对于新增的在施违建,新规可以说是布下了天罗地,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遏制违建行为的滋生蔓延。 2 1个工作日内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日内自行拆除完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施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到接诉即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首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当事人法提供或者提供文件经核不能证明属于有效文件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完成现场检査、勘验等工作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之内自行拆除(回填)。 据此,1日认定,3日拆除,对新增在施违建的查处效率、力度可谓空前,再想往口上撞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3 自己不拆就下强制拆除决定书,强拆费用须由建造者掏 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拆除(回填)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0条规定,强制拆除(回填)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建设当事人承担。 建设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述费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照每日百分之的标准加处滞纳金,其数额不得超出应追缴费用的数额。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对缴费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当事人受到处理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施联合惩戒。 在明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通过抢搭抢建抢种等“抢”行为试图提升补偿数额注定是徒劳的,大家切勿为贪小便宜而目法纪,比较终令自己承受更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眼下正值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的关键阶段,大家更不要“高风”,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给自己和亲人添堵。 附:新增“在施违建”查处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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