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被拆迁人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2024-10-06 15: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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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如何申请信息公开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信息公开的形式有两种,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和方法在我国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拆迁的相关信息认定应当结合际来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信息公开的条件的,部门不得公开相关信息,具体情况结合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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