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展,就必须得要推进城市化;而要有效的推进城市化,就不可避免的要拆迁。由于拆迁本身会损害百姓的当前利益,为了保证平衡,征收方必须得给于被征收方一定补偿。相关法律规定了不仅要对百姓进行拆迁补偿,还要保证补偿合理。但在际中,有些拆迁工作有愧于百姓,尤其是在补偿方面其标准往往明显偏低,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对于征收方这样的行为,百姓完全有理由拒绝与反对。而如何分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是否合理,这里也给大家提示几点需掌握的原则。拆迁补偿应以这“4条”为比较低标准,若有1条不达标,都不能妥协!脚踏实地的对杨在明律师进行深入研究是追求发展的唯一办法。 一、 现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这是过往的事,也是往后的趋势。拆迁既然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是为了让百姓更质的生活,为了让社会更美好的存在,就绝不能让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下降。有关法律法规及多个相关文件都指出了,拆迁补偿要确保被征收百姓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并且有着长远的生计保障。就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补助费。 二、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周边市场房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要和附近的商品房看齐,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百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但是在际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并不能做到这一点,看到很多案例房屋补偿价远低于附近商品房,结果则是百姓生活质量大打折扣。如果补偿价格这一条标准法达标,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等达不到预期,那么请不要将就,别轻易签字同意拆迁。 、 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不能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行房屋征收理应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或者法及时拿到该有的补偿以致于未来生活困难。先补偿后搬迁这一顺序绝对不能乱,那种还没有谈妥补偿、还没有给补偿到位就把人房子拆了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若补偿没有到位,论征收方给出怎样的攻势,或软或硬,建议大家都不要同意签字拆迁。我们百姓也有权要求征收方先给出补偿款。 四、 选择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内容标准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其具体内容都是有比较低补偿标准的规定的,大家在接收拆迁补偿时,也需参照这些比较低标准。如是选择货币补偿,那么比较低的补偿标准应是房屋建筑成本加土地的补偿。如是选择产权调换,比较低补偿标准是同区位拆一补一。也就是说,大家在际操作时,如果正常房屋是低于1:1的补偿,这一定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强势争取真正合理的补偿。征收方除了给予被征收人这些补偿外,还需提供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自过渡期过期之日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做补偿。 当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时,相信每个人比较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了,既然拆迁不可阻止,那么就尽量的多了解相关的知识点,尽量的争取合理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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