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收时,很多当事人都想知道新出生的胎儿、婴儿是否能得到补偿恰好,很多人因苏州房屋拆迁咨询律师而带来更多的益处,使之蓬勃发展,对行业的促动也是较大的。 让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 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和贯彻。 由于我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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