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的签订直接关系着比较终能拿到多少补偿款,生活水平能否有所提高。因而大家一定要慎重签字,不该签的协议一定不要签。这里提示大家,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被拆迁人拒签补偿协议是理所应当的,请注意躲避“雷区”。也因此北京拆迁律师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一、拒绝公开! 经常能听到被拆迁人类似这样的反映:“拆迁方根本就不给看征地拆迁的批文和公告,再说即使张贴了大家也不知道合不合法。”那问题就来了:有公告我们可以按照相关法定流程进行对比,律师也可以帮大家分析关于公告注意事项以及合法性,但如果说没有公告,口头通知征地拆迁,您该怎么办您认为合法吗 (一)、不予公告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征收方没有公示征地批文,也不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随意给个补偿标准,其就是看准了很多朋友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健全的弱点。 (二)、关于公示性的“红头文件”,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其出示,或者到当地相关部门或省市征地信息平台查询你们当地的征地拆迁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等等,这个环节就涉及到了信息公开。当然,如果他们拿不出或是查询没有批文,则拆迁方就证明不了此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那么建议大家要学会拒绝。 ()、关于口头通知或者许诺给好处,也是一个重要的“雷区”,不管口头许诺给你多少好处,如果没有形成合法的书面文件,也没有证据证明,拆迁方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家的签字效率。 二、协议内容不完整 被拆迁人常常会在这个地方中计,因为从来没有经历过征地拆迁,所以大家并不知道拆迁方和自己应该去怎么做,被拆迁人的迷茫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 (一)、拆迁方拿一张空白安置协议让你签字,用各种“诱饵”来引诱,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如果你签字了,你就掉进这个“坑”里了,把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 (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规定主要内容,而且不详细清晰具体,不完整,没有公章,请不要签字,也更不要将房屋或者土地产权证明的原件交给拆迁方。 提示大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要说明的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先搬迁,后补偿,不走就扣钱! 这个也是非常常见的。俗话说“不见兔子不撒鹰”,不管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大原则。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践中,很多拆迁方就是先要求被拆迁人退房屋,然后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些被拆迁人面临“拆了旧房,没房住”、“拆了房子,拿不到补偿款”的被动局面。 四、要求签保证书:不信访,不请律师! 针对此条款,律师提示但凡此种情况不能随意签字,肯定是存在问题的。不然为什么要限制大家的法律权益呢拒签!而且这种私下的限制权利保证书很多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五、用多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拆迁方使用“过时”的拆迁补偿标准,拿着一些过时文件或拆迁补偿标准来谈拆迁,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公平的。 (一)、根据法律规定,提示大家必须要遵守两大原则:1、房屋征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补偿。2、征地拆迁要确保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提醒大家:如果不满意自己的拆迁补偿标准,千万不能着急签字,要和对方积极协调,协调不成的可采取法律维权。拿旧文件或老补偿标准来定拆迁补偿标准,又不出示公告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方是想干什么不言而喻。 想要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大家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和把控风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