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在征收拆迁中总是受到特殊对待,而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建筑”的认定标准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拆迁方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尚不完善之处,强拆房屋而不给当事人任何补偿。被征收人的权利自然会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拆违促拆迁”的思路更有大量证自建房为“基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然而换言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怎么样的发展规律,为整个行业带去新的生机,让市场焕发生机。 【基本案情:一拆迁就拆违,真的没治吗】 杨先生系江苏省泰州市某村村民。2022年杨先生在自家老宅基地上建设了318平方米的房屋。 2022年11月,因康健医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二期)项目建设之需要,当地对包括杨先生家在内的村民房屋进行征收改造。 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杨先生没有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地方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2022年1月12日,当地镇下设的建设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限拆通知称,杨先生擅自建设的318平方米房屋属于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限原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杨先生不服此通知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在诉讼进行中镇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镇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处理之属性。依据《处理法》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本案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 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本案中在杨先生房屋是否被确认为违建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拆除决定并施拆除行为明显不合理。镇在之后的拆除行为中应履行而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律师说法:行政机关不能随便拆除其所认为的“建筑”】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规定不可能给予建设行为以补偿,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农村的证自建房很多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违建认定来侵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有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手续不全且对公共利益甚妨碍的则可以通过补办程序而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是际操作过程中地方为了达到低成本速拆迁的目的滥用处理权,假借处理施拆迁的行为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处理的立法精神,应该得到重视并予以纠正。 现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农村地区建筑大量存在。但我们应当看到,建筑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仅涉及当事人的自建房行为没有经乡镇乃至于县审批,没有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现象,更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行政机关管理服务的水平,与历史遗留、民生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 简言之,证自建房大量存在的责任,不能完全由村民这一方在拆迁时以零补偿来承担。 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同时需注意,在起诉期限内以及诉讼进行期间,行政机关不能施强制拆除行为。 小编要提示大家的是,在违建认定、处置过程中,当事人要予以充分重视,及时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针对限拆通知或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一旦房屋直接遭强拆,更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力争通过“确认强拆行为+申请行政赔偿”的思路来获取赔偿,为自己的证自建房讨一个公道。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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