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暴力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2024-09-20 10:4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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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经济速发展过,拆迁就成为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那么,暴力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强拆的情形有哪些遭遇强拆怎么办脚踏实地的对杨在明律师进行深入研究是追求发展的唯一办法。

一、暴力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1、申请查处。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等行为。

2、申请信息公开。对打着利民旗号行暴力拆迁的行为,百姓束手策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给了我们权利来向申请信息公开。



3、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对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决定、程序或部门不作为等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要注意时效复议60天内,诉讼6个月内。

4、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对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这是比较有效的救济途径。

5、报警立案。如果断水断电等行为导致其他方面的损害,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还可向机关报警立案。对于一般的逼迁手段,及时拨打110报警是比较有效的应对方式。如果110出警不及时或干脆不予处置,被征收人就可以起诉机关行政不作为。

二、强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其余主体均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基础。

只有当上述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定强拆。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强拆均是非法强拆。

、遭遇强拆怎么办

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一)房屋征收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及其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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