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尽拆迁目的,有些机关,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委托拆迁强拆,以为委托了他人,就不会担责,殊不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比较高法判例告诉我们,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人员,机关也要担责,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或其委托的主体施,除非市、县级人民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强拆,方可免于被追究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村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案情:韩先生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依据市人民征收公告,韩先生的上述房屋 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被拆除。韩先生认为市人民在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人民强制拆除其房屋。 但庭审过程中,韩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市人民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一审法院遂以韩先生的起诉没有事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韩先生起诉称市人民于2022年4月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市人民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韩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市人民组织参与了强拆,属于起诉事根据的情形,原审裁定驳回韩先生的起诉并不当于是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服气的韩先生,不相信正义得不到伸张,于是他一鼓作气,决定向比较高院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依法改判。他诉称1、一、二审事认定错误,他至今未与任何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未被注销,对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市人民权主导对韩先生的房屋施强拆,且强拆程序,他声称当时并不在现场,没有直接证据;2、一、二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市人民负有组织施拆迁被征收房屋的职责,其他组织或个征收拆迁他的房屋,且在此之前他并未见过征地批文,市人民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所以他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并未经过合法程序的征收。 市人民辩称自己并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具体施部门,也从未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适格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由村负责施拆迁工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比较高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本案中,市人民根据征地批复作出《市人民征收土地公告》,韩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市人民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市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或区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韩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市人民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此,小编提醒拆迁户,在遇到征地拆迁项目、房屋遭遇强拆时,如果找不到拆除主体,市、县人民是兜底拆除主体,不要认为不知道是谁拆除,就放弃维权,如果你没有足够的勇气,可以聘请拆迁律师为你维权,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才是正确的做法,才能使你的权益比较大化。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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