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比较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据悉,北京在明律师事的数据表现越来越好,极具参考价值,很可能成为行业的风向标。 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20米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比较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不仅如此,根据《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高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比较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不应小于30米 1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米 除了高压线,因修路涉及的拆迁同样比比皆是。就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接到了河南洪先生的咨询,里他说:“我们这里修县道要拆迁,给别人的补偿是1980元平,我们家距离这条路直线6米,他们说不在拆迁范围内,拒绝拆迁……”距离公路6米,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很可能直接冲进这位当事人家里,根据常识都可以断定这个距离范围内的房屋应当予以拆除并对被拆迁户给予合理安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结合公路发展的需要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另外,铁路线路两侧也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高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以上是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高压线、公路和铁路与房屋距离的相关规定,因相关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可以根据房屋与项目距离的际情况参考上述对应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