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促拆迁”这种情形在践中存在很多年了,因而遇到征地拆迁时,违章建筑似乎一直都是被拆迁人心中的一块伤疤。践中,部分征收方常常会将合法房屋可刻意认定为“违建”,这样他们就能理所应当的压低补偿或不给补偿,以及不由分说地作强拆处理。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容易就慌了神,想要维权却从下手,以至于利益受损。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须知,法律是严格规定了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的,如果涉及到拆迁则是更为严谨,总之违建拆迁有法可依,少一环节拆违也会变为行为,可追责。为了避免被拆迁人的房子被错误当做违建而“偿拆迁”,征地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一、违建认定机关是否有主体资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规定了能够对违建作出认定的主体是谁,所以拆迁过程中若是遇到“被违建”情况,大家一定要首时间明确谁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违建认定的主体地位,并了解他是否真的具备认定资格,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随随便便说房子是违建。 二、调查过程是否合理合法 依据《处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是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 规划部门在结束了调查取证等工作之后,根据《城乡规划法》、《处理法》相关法条的规定,还需要在合法的拆违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处理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除此之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拆迁人需要格外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甚至拒绝举行听证,程序上不合法,那么处理决定也是不成立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建不能是“零补偿”与“强拆”的理由,该有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而大家若是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并积极寻找应对方法。一方面建议大家要了解违建的拆除程序,知己知彼。另一方面建议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专业的律师能够及时、准确的帮助大家找出其中的一些破绽,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之策,进而争取合理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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