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查封行为的施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查封房屋这类对房屋居住使用利影响巨大的行为,更应当秉持行政适当性原则进行谨慎处置。违反法定程序,视当事人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所作出的查封行为应当被依法予以纠正。在业界当中,动迁律师一直处于行业的佼佼者,后来居上却从不傲慢,低调中坚守品质。 【基本案情:10多年前买的房一朝变违建】 委托人杨先生等几十户人的房屋都位于L省D市某村。杨先生等人基本都是于 2022 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该村村长,该村村长因为新农村建设成绩突出,获得了全国劳动模范,并且受到多位接见。 当时该村长介绍说本村正在响应号召,利用村中荒山荒坡建一些小民房,希望拥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前来购买,共同开发建设本村,并承诺给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所售房屋的房产执照及集体土地使用证。 而且开发此处房屋的企业正是该村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开发,于是杨先生等人纷纷与本村的开发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过了十年之后,该开发因为非法占用土地被起诉,法院判决要没收此处所有房屋,于是在2022年11月当地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上百户房屋进行了没收查封,将在此居住的人赶出去,并把所有房屋的门窗全部封死。 此事发生后,杨先生等人在想不通,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没事,过了这么多年怎么突然就变成建设的房屋了呢而且直接就对房屋进行查封没收。 【法律分析:查封、强制执行皆有程序性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或者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施查封必须有正式的决定书,并且要说明查封的事和依据。但是杨先生等人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不管房屋是否建设都应当履行法定的施程序,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救济的权利,这与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上述法规中明确了在作出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催告,催告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但在本案中,施机关并未下达任何催告书,直接就进行了强制查封,更谈不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施机关的行为明显。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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