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发生征地拆迁不可避免会有村委会的参与,甚至大部分问题都由村委会出面协商,但发生纠纷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我们却发现村委会并不是法定的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被告一般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村委会不具有“行政机关”这一外衣,因此在践中以村委会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大多以被驳回、甚至不予立案为结局。那么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呢或者村委会被很多人认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有哪些依据呢即使前行有阻碍,房屋拆迁为什么补偿几百也要不屈不挠,奋勇向前,在市场的大海里劈波斩浪,直挂云帆,竭力争先。 一、《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明文将村委会纳入行政诉讼被告范畴的是2022年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第二十四条首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会或者居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会或者居民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会、居民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可以看出,当村委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管理行为时,村委会就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会组织法》,村委会依照法律对于土地的行政管理,比如登记、分配、发包、收回等行为都属于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村委会受委托作出的行为产生的责任划归给委托机关,也能明确如果是部门的征拆项目,部门通过公告、通知等书面文件将相关事宜委托给村委会,此时村委会并不是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村委会可能成为被告的其他依据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对村民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开展工作。因此,村委会在工作尤其是土地征拆的相关工作时,在没有部门的明确委托的情况下,很多村委会也在际上承担着协助进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管理工作,也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以看出,在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土地管理中,村委会与村民本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之中,因此涉及到村委会的诉讼走民事救济途径有失公平。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第九十条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解释,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行为,意味着承认该行政管理工作有行政行为的性质,那么在没有明确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将施类似行政行为的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一味的否认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就意味着村委会的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能为这一管理行为负责,这样也会给拥有职权行政部门以逃避责任的漏洞。 3、上述立法解释还规定:“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百八十二条和第百八十条贪污罪、第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百八十五条和第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进一步印证,在比较严厉的刑法中也承认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从事着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类的具有机关权力色彩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在没有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追究的情况下,以际执行人村委会为被告具有正当性,也符合保护被征收人的政策倾向。 虽然我们可以从的法律中找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依据,但从司法务来看,以村委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被普遍认可,法院大多不予立案,少数立案的也会在审理前期以不符合诉讼条件为由驳回。但并不意味着司法践与法律相矛盾而路可走,在践中总有开创、接受、发展成熟的过程,作为务者,不断的探索和质疑才能让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逐步明朗,在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上,更需要不断的尝试和质疑。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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