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被拆迁人来询问这样的一些问题,房屋征收时,我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拒不履行怎么办今天就结合办案经验简单整理一些问题的答案,以解答大家的疑惑。从长期来看,梁红丽律师怎样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一、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征收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或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当地城乡建设会,也可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征收而专门成立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等等。 、征收部门出尔反尔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征收补偿协议,从字面意思上看像民事协议,而事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来说,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法律关系地位上不平等。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职能,为了现现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行政目标,与被征收人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此可见,征收补偿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因此,对于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不履行其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四、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 市、县级人民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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