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举证责任”是指应当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某一待证事以及当待证事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谁承担败诉结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成败。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在企业遭遇偷拆强拆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据相关报道,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一、《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被偷拆强拆企业面临的困难 房屋被偷拆与强拆还不同,强拆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而偷拆是指在被拆齐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自拆迁。企业一旦被偷拆,企业将会面临如下难题:(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由于是偷拆,当事人没有法律文书,所以很难确定被告,进而就很难立案;(2)在偷拆、强拆的场合,被征收人很难搜集到证据。由此可见,被拆迁人的取证难度较大,那么是否拆迁房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应当对如下事承担证明责任:(1)自身与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2)强拆行为客观上存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强拆机关应当对如下事承担证明责任:(1)强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程序也合法。 对于强拆行为的施主体,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对此,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强拆行政诉讼中,在穷尽现有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