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被拆迁人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2024-09-14 11:3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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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相关情况,通过户外LED屏宣传栏、手机APP、触摸查询机、电脑等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即使前行有阻碍,房屋拆迁为什么补偿几百也要不屈不挠,奋勇向前,在市场的大海里劈波斩浪,直挂云帆,竭力争先。







一些村不把村务公开当回事,比如村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村务公开平台建设不与时俱进、形式陈旧,村务公开时间没规律甚至常年空着,村务公开工作缺乏经常性和规范化,致使村务公开栏成了“假把式”“花架子”。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众对村务信息公开的需求将更多、更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创业战略,明确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村务公开平台,要按要求保证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监管,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形成推进村务公开的合力,使村务公开平台真正成为群众监督村务、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阵地。







被拆迁人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因村务公开纠纷,村民一并请求有关单位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即使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履责行为是根据村民的申请而产生,无论是否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其本身并不会对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失,故针对村务公开纠纷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征地拆迁中,与村民密切相关的就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了,通常村委会会截留提取30%左右的土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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