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某种程度上,房屋拆迁律师在线咨询征收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根据这一法条规定可知: 1、再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这是因为,房屋作为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一旦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2、《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包括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行多退少补。 其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其质都是用市场评估的办法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补偿。 此外,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要求做到: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且不得用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的限制性条件) 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旧城区改建的产权置换问题)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产权房屋交付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时限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对补偿方式的相关规定。现在房价飞涨,房子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存在时间间隔,安置房何时会现,这个不好说,存在一定的风险。要钱就比较直接,不存在时间间隔,但是由于货币的不断贬值,房价的飞涨,被征收人比较后可能买不到相同的房屋了。所以,要钱要房都各有利弊,至于选择要钱还是要房,还是得由被征收人自己斟酌,根据际情况去选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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