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近老刘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他家的房子因为要修路被征收了,但是因为补偿不合理,老刘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也没有搬走。现在县直接下了补偿决定,老刘决定诉讼维权,向中院提交了材料,但是没想到却被移送到了基层法院,这合理吗现在,大家对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是县级人民以上的,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那为什么老刘的案子会被移送呢法院是这样说的,申请人所诉涉不动产,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老赵的案子被送到了房子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但是,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而补偿决定显然法使房屋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按照中院的说法,那么所有的征地拆迁诉讼都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了,那还要什么级别管辖呢因此,法院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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